关于天然气净化厂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函〔2006〕第15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11

执行日期:2006-07-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重庆市、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安全监管职责的请示》(渝安监文[2006]54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安监管字[2006]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天然气净化厂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油(气)集输站(场)、天然气净化厂等作为油(气)开采的一部分,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的决定,应当统一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另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油(气)集输站(场)、天然气净化厂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其安全生产条件应严格执行有关油(气)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