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2〕第1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2-02

执行日期:2012-02-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2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20元、125元、140元,比2011年分别提高18元、18元、12元。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