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2〕第1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2-26

执行日期:1992-02-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