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35种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措施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4〕第9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09

执行日期:2004-12-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4年  第95号

  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35种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措施(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进口配额管理措施机电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取消进口配额管理措施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
187021092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287021093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387029020 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
487029030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
58703213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68703219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辆 
78703223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8703224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98703225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10 870322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187032314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1287032315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1387032316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14 87032319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587032334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16 87032335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1787032336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18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98703243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208703244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218703245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228703249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23 8703313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248703314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258703315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268703319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278703323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288703324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298703325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
308703329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318703333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328703334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338703335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34 8703339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
35 87039000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