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险司函字〔1993〕第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1-17

执行日期:1993-01-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请示》(黑劳险字[1992]20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