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办城函〔2006〕第60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14

执行日期:2006-09-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6]117号)分阶段检查的要求,为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根据建办城函[2006]117号文要求,互查工作重点对风景名胜区近一年来在理顺管理体制、查处违章建设、规划编制与报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化标志标牌设置等五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

  采取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单循环互查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检查组之前,首先完成自查工作。互查省份名单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与各地协商确定。

  检查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考评和资料查阅三部分。

  三、检查时间

  综合整治互查时间集中安排在2006年11月至12月份,具体时间由检查小组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备案

  四、人员组成

  为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要求每个检查组由一位厅(局)级领导带队,成员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本地区内风景名胜区的业务骨干3至5人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互查工作是对明年综合整治全面检查验收的一次情况摸底。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明纪律,实事求是,切实取得实效。检查期间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建司联系。

  (二)互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小组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和检查结论形成书面报告,并附考评打分表,于2006年12月底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电话:李振鹏 010-58933014

  安 超 010-58934361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考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考评表

风景名胜区名称     
检查内容 主要项目 评分标准 分数 得分 
机构设置及
职能情况
(20分) 
机构设置 机构健全 10分  
机构较健全 6分 
机构不健全 3分 
无管理机构 0分 
管理职能 职能到位 10分  
职能基本到位 5分 
无管理职能或职能不到位 0分 
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情况
(30分) 
总体规划
编制 
规划已编制并报批 10分  
规划已编制但未报批 6分 
规划正在编制 3分 
无规划 0分 
核心景区
划定 
已划定,有界桩、有保护规划 10分  
已划定,无界桩或保护规划 5分 
没有划定 0分 
总体规划
实施 
严格贯彻实施 10分  
基本能够贯彻实施 6分 
贯彻实施不得力 3分 
未实施 0分 
拆除违章建设情况
(15分) 
违章建筑
拆除 
全部拆除或无违章建筑 15分  
基本拆除 10分 
少量拆除 5分 
没有拆除 0分 
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15分) 
基本条件 已建立,并投入使用 15分  
未建立,人员、资金、设备、数据已基本到位 10分 
人员、资金、设备、数据部分具备 5分 
人员、资金、设备、数据全部欠缺 0分 
标示标牌设置情况
(20分) 
标志 已设立,完全符合要求 15分  
已设立,基本符合要求 5分 
未设立或不符合要求 0分 
标牌 设置规范 5分  
设置较合理 2分 
未设置 0分 
总分
(100分)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