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1〕第261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11-29

执行日期:2011-11-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