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66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06

执行日期:2006-07-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6-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税区内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从事的非保税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47号)收悉。批复如下:

  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