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13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8-25

执行日期:2005-08-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