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11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7-21

执行日期:2005-07-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