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6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4-22

执行日期:2005-04-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