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35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4-05

执行日期:2005-04-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6-14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下发后,收到部分地区要求增加试点企业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你省佛山市禅城区上元欧联陶瓷建筑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高飞电子有限公司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税发[2008]8号文件规定,本条废止。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三、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