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延期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1〕第1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4-14

执行日期:2011-04-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