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人劳〔1988〕第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2-25

执行日期:1988-02-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今年,不少地区和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是否发给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问题,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