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36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15

执行日期:2004-12-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6-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