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20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1-03

执行日期:2004-11-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据此,对出口不予退(免)税的任何商品(包括招标或出口配额商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都要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销项税额为依据,不能将招标费(或支付的出口商品配额使用费)等费用在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