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市〔2006〕第34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22

执行日期:2006-06-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城市社区、农村医药卫生工作的发展,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将定点生产、配送的有关政策及时转达给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目录、定点生产企业条件(见附件2)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定点生产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生产销售。

  附件:1.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2.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1  注射用青霉素钠

  2  阿莫西林胶囊

  3  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4  对乙酰氨基酚片

  5  双氯芬酸钾片

  6  硝酸甘油片

  7  复方降压片

  8  氨茶碱片

  9  复方氢氧化铝片

  10  阿司匹林肠溶片

  11  二甲双胍片

  12  硫酸阿托品注射液

  13  克霉唑软膏/栓

  14  一清胶囊

  15  七厘散

  16  九华痔疮栓

  17  人参健脾丸

  18  八珍益母丸、胶囊、颗粒

  19  十滴水

  20  三金片

  21  大活络丸

  22  清热解毒口服液

  23  川贝枇杷糖浆

  24  复方丹参片

  25  云南白药

  26  双黄连口服液

  27  颠茄片

  “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条件

  一、具有《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中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具备完整药品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委托检验项目;严格执行GMP,没有药品生产质量的不良记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完善。

  三、在保证药品质量条件下,能够通过简化药品包装、变换规格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成本。

  四、在符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公布专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有条件的可以标识在外包装上)。

  五、具有保证专供药品配送到基层的条件,并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

  六、更改药品包装及规格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