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发文字号: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8-16

执行日期:1989-08-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来函收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项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规定,卫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