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会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税协秘发〔2011〕第4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5-31

执行日期:2011-05-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关于做好个人会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1]30号)文件的要求,在开展个人会员信息采集过程中,中税协接到地方税协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次采集的个人会员信息中有个人业绩一项数据,经研究,在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中未申报等级的注册税务师在填报此项信息时,业绩可不填或填写为“0”。

  不在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完成信息填报并获得个人会员注册号后,再次登录个人会员信息采集子系统时,密码由原来规定的“个人会员注册号”,变更为初始密码8个“8”。

  考虑到部分地区是首次应用信息系统开展工作,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都存在相互配合与熟悉的问题。经中税协研究决定,6月1日之后将继续开放个人会员信息采集子系统。请各地税协抓紧时间完成个人会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