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科发政字〔2006〕第15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22

执行日期:2006-05-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文件予以废止:

  原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55 号)。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