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第2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07

执行日期:2006-05-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