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10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17

执行日期:2006-07-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现决定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序号 产品名称 对应的HS编码 
1 拖拉机:轮式拖拉机
(以单缸柴油机或 25 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 
8701901190 
2 植物保护机械 8424810000 

  注:植物保护机械中的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已于2003年8月1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