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10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25

执行日期:2006-07-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2006年4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修订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现对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及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调整如下:

  溴甲烷熏蒸处理(MB)

  一、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2小时 4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21℃ 48 36 31 28 24 
≥16℃ 56 42 36 32 28 
≥11℃ 64 48 42 36 32 

   二、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测。

  本公告施行前已按原溴甲烷熏蒸技术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不需按新的技术要求重新进行处理及标识。

  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