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06〕第6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4-25

执行日期:2006-04-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电气厂房消防系统(JPL)卤代烷灭火系统改进的请示》(广核运〔2005〕5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改进申请进行了审评,认为该改进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申请中的各项承诺,确保大亚湾核电厂运行安全。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