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决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6〕第7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环境保护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17

执行日期:2006-05-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多年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控制新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做出了显著成绩。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事业健康发展,调动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积极性,增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责任感,根据《关于开展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表彰评选活动的通知》(环办[2006]19号)的有关要求,经推荐、评审和公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表彰10家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并授予他们“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优秀甲级单位”奖牌和证书。受表彰机构名单如下:

  1、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2、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3、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4、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5、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7、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8、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9、清华大学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