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8〕第129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0-22

执行日期:2008-10-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