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438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5-12

执行日期:2008-05-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