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606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6-01

执行日期:2007-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