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6〕第4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07

执行日期:2006-08-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遏制电解金属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解金属锰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