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41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3-29

执行日期:2006-03-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