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903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9-21

执行日期:2005-09-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界定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津财农〔2005〕1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