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835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8-29

执行日期:2005-08-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军队办理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35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亦应依法缴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