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字〔1987〕第1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2-06

执行日期:1987-0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兹决定在198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126款“土地管理事业费”一个“款”级科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经费,以及土地管理专业干部培训费等适用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