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国债券兑付工作中加强反假防假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财国债电字〔1992〕第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7-24

执行日期:1992-07-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报,七月上旬在武汉市发现1987年面值为10元的假国库券,其特征是:

  1.所用纸张为一般胶版纸,在紫光灯下呈蓝白光。

  2.伪造方法是采用照相分色制版、胶印机印刷制成。

  3.其票面正面图案不清晰,左上方油墨较深,图案套印不准,且“冠字号码”字体略粗。

  4.背面财政部印章的国徽线条模糊粗糙。

  当前,正值到期国库券的兑付期,国家债券的流通转让工作也在进行之中,且1989年保值公债也将于九月一日起开始兑付,反假防假尤为重要。

  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传达到所属从事国债券转让、兑付机构及所有柜台工作人员,切实把好柜台关,谨防误收假券。发现持有假券者,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尽可能寻找出假券的来源,并对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