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处理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工字〔1989〕第10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3-26

执行日期:1989-03-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89)鲁财商字16号文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的财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出口商品货源提供给外贸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可计入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根据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原则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