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1988〕第5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4-10

执行日期:1988-04-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3%以下的手续费”。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一年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比例太低,要求适当提高。考虑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较其他税种税额小,征管工作难度大,现决定,将个人收入调节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由3%提高到4%。本规定自1988年4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