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驻川监〔2008〕第13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1-03

执行日期:2008-11-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成都、攀枝花、广元、自贡、德阳、绵阳、乐山、眉山、资阳、内江、南充、阿坝、甘孜市(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中华会计网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文件精神,我办拟对四川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请各试点城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按照调查提纲(附后),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向我办报送详细的专项总结分析材料。我办将汇同省劳动保障厅对南充、绵阳、德阳、乐山4城市实地开展调查,请4城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作好相关准备,配合开展调查。

  邮寄地址及名称:成都市大安东路49号财政部驻四川专员办事处三处

  联系人:张进(三处处长)

  电话:028—86927317、13808066861

  附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情况调查提纲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