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2〕第19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11-05

执行日期:1992-11-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为了支持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其转变机制,加快税利分流的改革步伐,理顺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现将免征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起,凡经财政部批准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自试点年度起,免征两项基金。对于过去由财政部批准的税利分流试点企业,也从1993年起免征两项基金。已退出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或者实际未按原核定试点方案执行的企业不适用此项政策。

  二、在税利分流试点期间,企业免征的两项基金应全部用于发展生产。抄送: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