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债发行、兑付费用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2〕第2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3-13

执行日期:1992-03-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

  你市来电要求再次明确国债发行、兑付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比例问题,考虑到你市发行兑付数额较大,为使该项费用充分发挥效益,又能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研究答复如下:

  1.国债的发行、兑付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宣传、会议、培训、劳务、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适当的奖励。

  2.发行、兑付手续费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债发行、兑付等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发行、兑付手续费中用于奖励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发行、兑付费用总额的20%。

  3.发行、兑付手续费应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发行、兑付费用可不交营业税,结余可继续留用。

  4.对发行、兑付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摊提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