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第99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8-02

执行日期:2004-08-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8-06-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