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函〔2006〕第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1-03

执行日期:2006-01-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农网还贷资金、培体材料专项基金、港白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1.J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顷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压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镇公用事业附担、文抡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帮因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并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以下简称18项基金)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为妥善处理18项基金,财政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8项基金的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帮因基金政策执行到2加5年12月31日,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该项基金。

  二、鉴于其余17项基金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故将其原有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三、财政部将继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对上述17项政府性基金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持国务院批准后按新政策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部分到期政府性基金2004-2005年收支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执(代)收部门 到期项目 2004年收支情况
(万元)
 
2005年收支情况
(万元)
 
备 注 
收 入 支 出 收 入 支 出 
墙改办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局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文化局(地税局)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填报日期:200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