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执行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金〔2004〕第67号

法规分类:金融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7-20

执行日期:2004-07-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银监会各监管局:

  有关银行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严格执行《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赋予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自主减免表外欠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04]4号)和各自的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开行发[2004]125号、进出银函[2004]74号、农发行字[2004]65号、工银报[2004]56号、农银函[2004]111号、中银函[2004]25号、建总报[2004]56号)规定,加强对减免表外欠息工作的管理。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银监会各监管局要加强监管,对银行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的合规性进行及时检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