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地〔1987〕第28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11-19

执行日期:1987-11-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三字第05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港作船,工程船的免税范围,请按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