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综〔2004〕第90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01

执行日期:2004-1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收费的请示》(安监管办字〔2004〕135号),国办秘书二局以办2624号文件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项目已被取消,并改为告知性备案,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宜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改为告知性备案后,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