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函〔2014〕第24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9-19

执行日期:2014-09-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监狱布局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07]3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7]45号)规定免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内的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执行期,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时间为准,凡立项批复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均可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