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4〕第73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0-14

执行日期:2014-10-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