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4〕第2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0-08

执行日期:2014-10-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