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相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综复〔2013〕第110号

法规分类: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0-29

执行日期:2013-10-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4-09-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原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汇报〔2013〕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局所提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原则有关问题的建议。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不再审核财务审计报告,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关于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税务证明原件。银行办理每笔利润汇出后应在相关税务证明原件上加章签注实际汇出金额。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