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核销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综复〔2006〕第106号

法规分类: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2-27

执行日期:2006-12-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新疆跨境现钞纳入新版国际收支系统的请示报告》(新汇发[2006]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问题

  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为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因此,以现钞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进行的结算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也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以现钞形式结算的交易的统计监测问题进行研究。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你分局可自行采取适当方式采集边境贸易项下现钞结算交易数据,做好边境贸易资金流动监测工作。

  二、 关于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核销问题

  贸易项下的现钞结算应当按照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规定办理核销业务。具体处理流程为:企业要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银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留存该申报表的银行留存联复印件,银行不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无需将该申报表的数据录入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企业凭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正本、结汇水单、核销单、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外汇局需将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的相关信息补录入出口核报系统后为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并留存该申报表和结汇水单。

  此复。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