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5〕第216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6-30

执行日期:2005-06-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5]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购付汇原则,审核相关凭证,办理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的事宜。

  二、你分局日后在办理外资保险机构和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非贸易项下费用时,可参照《通知》的购付汇原则办理,无需逐笔上报总局核准。

  三、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的外资保险机构和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是单一的外资保险机构或外资保险中介机构。

  此复。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